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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谷物交易所交收细则

时间:2013-09-09 来源:本站

哈尔滨谷物交易所交收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哈尔滨谷物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订单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收行为,根据哈尔滨谷物交易所《章程》、《哈尔滨谷物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上市的商品订单合约采用实物交收方式。实物交收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订单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  客户的实物交收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四条  个人客户持仓不允许交收。

自交收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收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收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八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交易所上市的商品订单合约的交收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交收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协议平仓

第六条  协议平仓是指持有同一交收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订单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第七条  提出协议平仓申请的客户必须是单位客户,协议平仓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收月份前一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

第八条  交易双方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应向交易所提交下述材料:

(一)协议平仓申请;

(二)现货买卖协议;

(三)相关的货款证明;

(四)相关的标准仓单、入库单、存货单等货物持有证明。

第九条  协议平仓分为标准仓单协议平仓和非标准仓单协议平仓。

第十条  采用标准仓单进行协议平仓时,会员应在交易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在申请的当日内予以审批。

卖方会员应在批准日结算前将相应数量的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应将按协议价格计算的全额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

第十一条  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协议平仓时,交易所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审批。

第十二条  标准仓单协议平仓的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具体流程见《哈尔滨谷物交易所结算细则》,手续费按交收手续费标准收取。

卖方客户应在协议平仓批准日向买方客户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哈尔滨谷物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非标准仓单协议平仓的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手续费按交易手续费标准收取。

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协议平仓时,交易双方应在现货交易结束后向交易所提交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证明。交易所有权对交易双方的现货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十四条  协议平仓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易双方的协议平仓持仓按协议价格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

第十五条  协议平仓的持仓从当日持仓量中扣除,交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和成交量。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协议平仓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三章  提前交收

第十六条  粳稻、粳米、玉米、非转基因大豆、豆粕合约均可采用提前交收(也叫滚动交收)。

第十七条  提前交收是指在合约进入交收月以后,由持有标准仓单和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出,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收的交收方式。

第十八条  提前交收由客户提出交收申请,会员代客户办理。办理时间为交收月第一个交易日至交收月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

第十九条  提前交收流程的第一日是配对日。

(一)卖方申报交收。进入交收月后,同时持有标准仓单(已办理仓单抵顶的除外,下同)和交收月单向卖持仓的客户可以通过会员提出交收申请,会员在交收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均可向交易所申报交收。提出交收申请的相应持仓和仓单予以冻结,其卖持仓对应的交易定金不再收取。

(二)买方申报意向。持有交收月单向买持仓的买方在交收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可以向交易所申报交收意向。

第二十条  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通过系统为申请交收的卖方会员找出该交收月多头持仓,按照“申报交收意向的买持仓优先,持仓时间最长的买持仓优先”的原则进行交收配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配对日闭市后,买方会员的配对买持仓的交易定金转为交收预付款。

第二十二条  提前交收结算价为配对日结算价。配对日结算时,交易所对买卖双方会员配对持仓按配对日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在当日的《哈尔滨谷物交易所会员资金结算表》中单独列示。

第二十三条  配对日闭市后,配对持仓从交收月合约的持仓量中扣除,不再受持仓限额限制。《交收通知单》和配对结果等提前交收信息随配对日结算单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给买卖双方会员,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配对结果等信息通过相关公共媒体和信息商对社会公众发布。

第二十四条  配对结果确定后,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供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内容的事项,卖方在配对日后7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买方。

第二十五条  配对日后(不含配对日)第2个交易日为交收日。交收日闭市之前,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配对交收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办理交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原则将卖方交收的各仓库仓单分配给对应的配对买方。分配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  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注册仓单持有凭证》。交易所将80%交收货款付给卖方会员,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剩余的2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第二十八条  提前交收违约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构成交收违约的,按本细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违约合约价值按配对日结算价计算,征购和竞卖在最后交收日后集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收履约。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收,平仓价按交收结算价计算。

交收结算价是订单合约交收月第后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

第三十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的原则通过计算机对交收月份持仓合约进行交收配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三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交收月份买持仓的交易定金转为交收预付款。

第三十二条  最后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原则将卖方交收的各仓库仓单分配给对应的配对买方。分配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三十三条  最后交收日闭市前,卖方会员须将与其交收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注册仓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交收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

最后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注册仓单持有凭证》,交易所将8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剩余的2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过程为:交收卖方客户给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负责监督。

会员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哈尔滨谷物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粳稻交收标准

第三十四条 粳稻合约交收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扣价详见《哈尔滨谷物交易所粳稻交收质量标准》。

粳稻指定交收仓库分为基准交收仓库和非基准交收仓库(详见《哈尔滨谷物交易所粳稻指定交收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粳稻指定交收仓库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粳稻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在交收时由交易所结算。

第三十六条 粳稻可以采用散粮或包粮进行交收,包粮的包装物为新的编织袋,编织袋的有效宽度为625mm-725mm,有效长度为1075mm-1225mm。编织袋要求不破、不漏。对包装物的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同一客户同一批次入库的粳稻包装要求规格统一。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粳稻包装物不计算件数,编织袋包装价格包含在合约交易价格中。

第三十八条  粳稻散粮入库或出库时,原则上应以整仓为单位确定入库或出库数量。

   

第五章  玉米交收标准

第三十九条  玉米合约交收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差异升扣价详见《哈尔滨谷物交易所玉米交收质量标准》。

玉米指定交收仓库分为基准交收仓库和非基准交收仓库(详见《哈尔滨谷物交易所玉米指定交收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玉米指定交收仓库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玉米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在交收时由交易所结算。

第四十一条  玉米可以采用散粮或包粮进行交收,包粮的包装物为麻袋。包装物价格由交易所确定并在玉米合约上市时提前公布。

第四十二条  玉米合约的交易价格为散粮价格。包装款由货主同指定交收仓库结算。

第四十三条  麻袋规定为长107±5cm、宽74±3cm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应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第四十四条  玉米的包装物数量按每吨12条麻袋计算。麻袋重量按每条0.9公斤计重。

麻袋缝口可以是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16针以上(16)标准。麻袋缝口质量达不到标准,可由指定交收仓库调换麻袋或对缝口加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货主承担。

第四十五条  玉米散粮入库或出库时,原则上应以整仓为单位确定入库或出库数量。

   

第六章  粳米交收标准

第四十六条  粳米合约交收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扣价详见《哈尔滨谷物交易所粳米交收质量标准》。

粳米指定交收仓库分为基准交收仓库和非基准交收仓库(详见《哈尔滨谷物交易所粳稻指定交收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粳稻指定交收仓库进行调整。

第四十七条 粳米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在交收时由交易所结算。

第四十八条 粳米包装物为新的编织袋,编织袋的有效宽度为625mm-725mm,有效长度为1075mm-1225mm。编织袋要求不破、不漏。对包装物的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同一客户同一批次入库的粳米包装要求规格统一。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  粳米包装物不计算件数,编织袋包装价格包含在合约交易价格中。

 

第七章  非转基因大豆交收标准

第五十条 非转基因大豆交收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扣价详见附件《哈尔滨谷物交易所非转基因大豆交收质量标准》。

非转基因大豆指定交收仓库分为基准交收仓库和非基准交收仓库(详见《哈尔滨谷物交易所非转基因大豆指定交收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非转基因大豆指定交收仓库进行调整。

第五十一条 非转基因大豆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收仓库结算。

第五十二条 非转基因大豆采用麻袋包装。麻袋规定为长107±5cm、宽74±3cm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应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第五十三条 非转基因大豆包装物数量按每吨11条麻袋计算。麻袋重量按每条0.9公斤计重。

第五十四条 麻袋缝口可以是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16针以上(16)标准。麻袋缝口质量达不到标准,可由指定交收仓库调换麻袋或对缝口加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货主承担。

第五十五条 非转基因大豆包装物价格包含在合约交易价格中。

 

第八章  豆粕交收标准

第五十六条  豆粕交收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哈尔滨谷物交易所豆粕交收质量标准》。

豆粕指定交收仓库分为基准交收仓库和非基准交收仓库(详见附件《哈尔滨谷物交易所豆粕指定交收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豆粕指定交收仓库进行调整。

第五十七条  用于交收的豆粕在入库时,货主需向指定交收仓库提交豆粕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检验员以及是否转基因的证明和标识,厂家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等。

第五十八条 豆粕包装为新的编织袋,编织袋的有效宽度为625mm-725mm,有效长度为1075mm-1225mm。编织袋要求不破、不漏。对包装物的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同一客户同一批次入库的豆粕包装要求规格统一。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豆粕的每一袋包装上必须印有品名、厂家名称、厂家地址、厂家电话、重量的标识,并在编织袋上缝制印有生产日期的标签。

第五十九条  豆粕包装物不计算件数,编织袋包装价格包含在合约交易价格中。

 

第九章  交收费用

第六十条  进行实物交收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收手续费。

交收手续费为5/吨。

第六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入库、出库费用实行最高限价。

各指定交收仓库应当在每年101日之前将下一年度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上报交易所,交易所核准后,于当年111日之前予以公布。

新增指定交收仓库的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自交易所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杂项作业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各指定交收仓库杂项作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三条  粳稻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熏蒸费)收取标准为0.20元/吨天,51日至1031日期间,每天加收0.10元/吨的高温季节储存费。

粳米、豆粕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收取标准为0.20元/吨天。

玉米、非转基因大豆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熏蒸费)收取标准为0.20元/吨天,51日至1031日期间,每天加收0.10元/吨的高温季节储存费。

第六十四条 从注册仓单仓储及损耗费付止日后次日起至注册仓单注销之日止,发生的仓储及损耗费在每月末由指定定金存管银行从注册仓单所属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划转到指定交收仓库。仓储及损耗费划转须在交易所的监督下进行。注册仓单仓储及损耗费付止日前和注册仓单注销日后次日起,发生的仓储及损耗费用由交收仓库与货主结清。

第六十五条  交易所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以上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交易所将及时通知会员和指定交收仓库。

第六十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对交易所未作规定的收费项目参照有关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章  交收违约

第六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注册仓单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第六十八条  在计算买方交收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预留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买、卖方交收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合约数量(批)=应交注册仓单数量(批)-已交注册仓单数量(批)

买方交收违约合约数量(批)=[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1-20%)÷交收结算价(元/吨)÷交易单位(吨/批)。

第六十九条  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结算后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违约通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

守约方须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将终止交收或继续交收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递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收处理。终止交收后,交易所交收担保责任了结。

第七十条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 终止交收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 继续交收:交易所在最后交收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最后交收日后的第7个交易日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收货款后终止交收。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二)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 终止交收: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 继续交收:交易所在最后交收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最后交收日后的第七个交易日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收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收。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第七十一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收结算价的120%,竞卖价格不低于交收结算价的80%

第七十二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收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持注册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七十四条  会员在实物交收环节上蓄意违约的,按《哈尔滨谷物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

第七十五条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是指发生交收违约后,在守约方选择继续交收的情况下,交易所公开买入、卖出标准仓单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由交易所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客户参与标准仓单征购、竞卖须由会员代理,并以会员名义进行。

个人客户不允许参与标准仓单征购、竞卖。

第七十七条  在最后交收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交易所向全体会员和社会发布标准仓单征购、竞卖公告。

第七十八条  在最后交收日后的第七个交易日,交易所组织标准仓单征购、竞卖。

第七十九条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的报价是指对应订单合约的交收标准品在基准交收仓库交货的含增值税和包装物款项的价格。

第八十条  参加标准仓单征购(竞卖)的会员在其可流通的标准仓单被冻结或将货币资金存入交易所后取得参加征购(竞卖)的资格,并在征购、竞卖完成后按成交价结算货款。

征购(竞卖)仓单数量为:

可卖出仓单量(批)=被冻结仓单数量(批)

可买入仓单量(批)=预交货款(元)/交收结算价(元/吨)/交易单位(吨/批)。

第八十一条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进行。

第八十二条  征购起始价格为交收结算价的120%;竞卖起始价格为交收结算价的80%

在交易中,会员根据当前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如果当前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大于等于竞卖(征购)数量,则竞卖(征购)价格按照最小变动价位顺次提高(降低)。

会员在最新价格的申报不得撤销;除非是会员在最新价格的申报量大于其在次新价格的申报量,否则次新价格的申报不得撤销;最新和次新价格以外的其余价位的申报自动撤销。

第八十三条  最近一笔申报之后,如无人进行新的申报,则主持人可以宣布征购(竞卖)结束,并按照价格优先和相同价格按申报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确定成交,如果数量相同则按时间先后顺序分配。

第八十四条  征购(竞卖)部分成功是指在起始征购(竞卖)中,申报数量小于征购(竞卖)数量。此时取全部申报为成交申报并在结束后将实际征购(竞卖)获得的仓单数量(货币资金)按对应违约方的违约数量占总的卖方(买方)违约数量的比例向对应守约方分配。

第八十五条  征购(竞卖)结束后,交易所将征购(竞卖)结果和配对结果予以公布;交易所并以成交价格对参与征购(竞卖)的卖方(买方)的货款进行结算(含包装物款项),并开具《注册仓单持有凭证》。

第八十六条  征购(竞卖)结束后,如果征购(竞卖)价格低于(高于)交收结算价,则以成交价对守约方进行结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直接开具。

如果征购(竞卖)价格高于(低于)交收结算价,则以交收结算价对守约方进行结算,成交价与交收结算价之间的差额从违约方帐户中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违约方为中间票据出具人分别开具。

第八十七条  征购(竞卖)结束后,如征购(竞卖)部分成功,交易所对未成功部分合约按交收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的15%违约金从违约方帐户划入守约方帐户。如果同一违约方对应多个守约方,则对违约方的未成功部分合约按对应守约方的配对数量平均分配。

第八十八条  征购(竞卖)结束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开给对应客户。会员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参照《哈尔滨谷物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交易所向违约方收取5/吨的征购(竞卖)费用。

由征购(竞卖)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九十条  未成交会员(客户)持相关凭证在征购、竞卖结束后到交易所办理资金清退和标准仓单解冻手续。

第九十一条  征购、竞卖结果由交易所予以公开发布。

   

第十二章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则交易所按《哈尔滨谷物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哈尔滨谷物交易所。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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