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细则(暂行) - 哈尔滨谷物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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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细则(暂行)

时间:2016-09-29 来源:本站

结算细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谷物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交易的结算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哈尔滨谷物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交易订金、手续费、交收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所为经核准已开户的交易商提供结算服务。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现货挂牌交易。

第五条  交易所、交易商、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结算机构

第六条  交易所设立结算室。结算室对商品交易实行统一结算,对交易商交易订金、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和管理,防范结算风险。

第七条  结算室的主要职责:

(一)控制结算风险;

(二)登录和编制交易商的结算帐表;

(三)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五)办理交易商交易订金、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结算业务;

(六)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帐册;

(七)处理与结算有关的其它业务。

第八条  所有在交易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中成交的现货挂牌订单必须通过结算室统一结算。

第九条  结算室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交易所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结算银行

第十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一条  交易所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商被冻结的交易订金,应交付的货款及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款项。

第十二条  交易商须在结算银行开设一个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

第十三条  交易商参与交易所交易,应在交易所开立的交易账户中存入足够资金,以确保货款的及时支付。

第十四条  结算银行与交易所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结算银行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为交易所开设专用结算账户;

(二)为交易商开设资金账户;

(三)根据交易所和交易商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四)协助交易所管理交易商的资金划转;

(五)协助交易所在不同结算银行的专用结算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六)配合交易所建立数据对账制度;

(七)保守交易所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八)交易商在办理入市手续时,需要与交易所、结算银行签订三方协议。

第四章 日常结算

第十六条 交易所对交易商交易账户实行分户管理,为每一位交易商设立明细账户,按日期次序登记核算交易商出入资金、货款划拨、冻结或释放交易订金、手续费等明细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挂牌信息发布成功时,交易系统自动冻结挂牌方相应数额的履约订金,当该笔交易成交时系统将按成交价格冻结买卖双方的交易订金,同时释放挂牌方信息发布成功时冻结的相应交易订金,交易订金的具体标准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该笔交易履约处理前买方交易商应按交易所要求即时足额付款(待测试)。

第十八条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商交易订金、相关的交易、交收款项进行结算。

第五章 结算数据管理

第十九条  每一交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查看当日资金结算表。

第二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所将及时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对资金结算表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资金结算表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商已认可资金结算表的正确性。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在交易结算完成后,将交易系统内资金结算数据与有关结算银行清算数据进行对账处理,确保资金数据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所的有关制度、规定。交易所应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等以备查询。

第六章 挂牌履约交收货款处理

第二十四条  挂牌交收货款处理的资金划拨流程为:

(一)资金划入:交易商在交收处理日前交易时间内将资金从其对应的银行账户划转至开立的交易账户(具体划转方式以各银行规定为准)。

(二)货款划拨:

1.收买方货款:挂牌履约处理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在系统内收取买方该笔交易的全额货款,同时释放全额交易订金。

2.首款划拨:根据《划款通知单》于交易时间在系统内划拨该笔交易80%货款至卖方交易账户,同时释放卖方交易订金并进行货权转移。

3.尾款划拨:根据《尾款通知单》在系统内进行该笔交易剩余20%的货款划拨,同时办理签收发票业务。

(三)资金划出:交易商在交易时间内将交易账户中的可用资金划转至其对应的银行账户,如该笔资金为当日收到的交收货款则需下一交易日方可划出。

第七章 挂牌违约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在挂牌交易过程中出现违约后,违约款项的收付流程为:

(一) 收到相关部门针对该笔成交交易违约处理通知后,于下一交易日将违约方交易订金收取为违约金;

(二) 将违约金划付至履约方交易账户并释放履约方交易订金。

第八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交易所可限制其资金划出:

(一)涉嫌重大违规,交易所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二)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三)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哈尔滨谷物交易所有限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如交易商与交易所就本细则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交易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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