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交易细则 - 哈尔滨谷物交易所
交易所公告
交易规则

哈尔滨谷物交易所挂牌交易细则

时间:2012-04-06 来源:本站

挂牌交易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哈尔滨谷物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业务正常进行,规范交易行为,根据《哈尔滨谷物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为买、卖双方交易商提供现货挂牌交易平台,交易商在该平台上进行交易应诚信经营,认真履行已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现货挂牌交易。

第四条  参与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交易商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现货挂牌交易(简称挂牌交易)是指在交易所规定的商品范围内,交易商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系统发布供货信息或买方需求信息,一旦买卖双方自愿成交即签订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实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在挂牌交易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允许转让。

第六条 “交易订金” 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通过哈尔滨谷物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签订挂牌电子交易合同时,按交易规则规定的标准被交易所冻结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履约担保。

 

第七条自备库是指交易商自有的存货仓库。经交易所批准,具有良好信誉和一定经济实力的交易商可以在自己的存货仓库或所在县、区的仓库内进行挂牌电子交易合同的商品交收。

第八条 挂牌交易的交易报价是指符合相关挂牌电子交易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标的物在约定地点交货的含税的价格。

第三章  交易

第九条 挂牌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130133015:30,交易的开始与终止时间以交易所交易系统时间为准。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时间,并及时在交易所网站公布。

第十条 在交易所规定的商品范围内开展挂牌交易,交易所可指定参与挂牌交易的种类、品牌、交货地、交货时间等;交易商可向交易所申请增加挂牌交易商品,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可参与交易所交易和交收。

第十一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的报价、发布的挂牌信息,交易商对所挂牌信息内容的真实性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参与挂牌交易的买卖双方,在交易所的所有挂牌交易电子合同,必须通过哈交所电子交易平台订立。

第十三条  挂牌交易电子合同条款由要约方约定。要约方通过交易所挂牌电子交易系统发布要约信息即视其确认了合约条款,构成合约要约;应约方应约成交即视其同意要约方约定的相关合同条款,构成合约承诺。成交后双方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第十四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均应向交易所交付定金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定金额度为合同成交金额的10%,交易所可根据情况调整定金额度。

第十五条 交易所向买卖双方交易商分别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的收费标准由交易所制定,交易所可根据情况调整手续费标准。

第十六条 交易程序

(一)信息发布:挂牌方交易商须将商品要约在挂牌交易系统中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商品分类、商品品种、等级、产地、挂单有效期(自然日)、价格(元/吨)、是否允许摘牌、数量(吨)、最小交易数量(吨)、交收周期(天)、交货地点、是否需要物流协助等信息。

挂牌方交易商提交商品挂牌指令成功时,挂牌交易系统将自动冻结其账户内相应的定金。当日未成交挂牌指令 继续有效,直至全部成交或商品挂牌有效期到期。

(二)议价与成交:对手方交易商可通过挂牌交易系统查询当前行情,并从中选择符合意向的挂单,输入议价信息后提交,议价的数量必须大于或等于卖方规定的最小交易量,双方针对议价信息达成一致后即可成交。如挂牌方交易商的挂单完全符合对手方交易商的需求,且挂牌方交易商允许摘牌的情况下,对手方交易商可不议价直接摘牌成交。该笔挂单一旦成交,挂牌交易系统将自动冻结对手方交易商账户内相应金额的定金。

(三)成交原则:对手方交易商议价后,挂牌方交易商向对手方议价信息作出同意答复,或挂牌方挂单允许直接摘牌,对手方直接摘牌成功,则属于双方达成共识完成线上交易。交易商的现货挂牌成交后,即视为双方签订了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交易合同,合同双方交易商应严格按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货款收付和商品交收。

第十七条 交易商的现货挂牌成交后,即视为双方签订了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交易合同,合同双方交易商应严格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货款收付和商品交收。

第十八条 挂牌交易系统信息显示,按照挂单号顺序依次排列显示。

第四章 信誉评价

第十九条 交易商参与挂牌交易应以诚信为本、信誉至上,善意履行已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得恶意履行电子交易合同。

第二十条 交易所有权对交易商的违约、违规行为,在交易所网站和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开,并有权限制或取消违约、违规交易商的交易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哈尔滨谷物交易所有限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如交易商与交易所就本制度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交易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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